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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19:13:36 阅读: 来源:电源线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或户口在本市,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外资企业或民、私营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的;

(八)服刑的。

已缴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确属以上情形之一,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部分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并先从缴存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的从上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一)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提取所需资料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离、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或相关文件;

(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或法院判决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户口在本市,两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六)外资或私营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

(七)调离本市的,应提供人事调令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八)已解除公职的服刑人员,可按照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办理提取;属其他情况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服刑人员,可凭身份证及服刑判决书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提取金额均不得大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手房应提交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日缴存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提可贷,但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经本人申请,提供购房合同(所购买的该幢房屋必须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和首付款发票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留足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3年内申请人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办证契税发票,领回所留保证金,同时还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日期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办理期房提取后不再受理贷款申请,办理期房贷款后不再受理提取申请,但可从贷款次年起,按年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3、拆迁安置的,应提供政府和个人签订的安置赔偿协议书,可参照上述1、2项中相应情形办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发放次年起,可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当年度应还贷款本息,每年限冲抵一次;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其帐户余额不足以偿清贷款,借款人应以现金偿还剩余贷款。

(二)由财政代扣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划扣贷款本息的次年起,凭上年度还款记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贷款本息。

(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自贷款发放次年起,凭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记录、本套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需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房租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房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因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单位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等个人缴存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条件执行。男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60岁、女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50岁的或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与雇主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店面证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确需委托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或单位证明委托人书面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需提供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四章 提取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缴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壹份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提取的证明资料及支取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及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领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到复议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缴存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提取金额,经办人必须认真审核,复印件要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鉴章,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资料。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负责对提取业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提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市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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