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实施意见化解过剩产能dd
山东出台实施意见化解过剩产能
2月17日发布的山东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到2017年,山东钢铁产能控制在5000万吨,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山东钢铁集团产能占全省的比重达到76%;高档钢材比例达到35%以上;75%以上的主要产品能耗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55%以上的主要产品能耗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主要耗能设备达到国家Ⅰ级能效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山东把化解过剩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对过剩产能实施“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鼓励钢铁企业采用新一代钢铁制造流程和无缺陷连铸、高洁净度电炉冶炼等关键工艺技术,提高全省铁矿资源集约利用度和资源附加值。山东将积极扩大建设领域的钢材、铝型材的市场需求,在公共建筑、大型建筑中推广应用钢结构,提高山东省财政投资建设领域的钢结构使用比例。为优化产业布局,山东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加快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和青钢环保搬迁项目建设,推动钢铁产能向沿海转移,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企业搬迁或转产。
山东将通过提高产业集中度培植壮大“龙头”企业,整合一批过剩产能,支持山钢集团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集团,继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形成山钢集团和淄博、潍坊、莱芜、临沂、滨州等五市的钢铁企业集团;推动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拉长钢铁产品深加工链条,重点向海洋工程用钢、高等级造船板、高档汽车板、家电板等领域拓展。
山东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新增授信等手续和生产许可。确须建设的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山东将对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分类处理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没有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但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一律停建,未经国家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按国家规定整顿处理。山东将继续淘汰压缩落后产能,提前1年完成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全省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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