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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司法解释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新闻

发布时间:2020-03-23 09:33:32 阅读: 来源:电源线厂家

0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李万祥)最高法、最高检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针对“隐名持股人”等情况《解释》明确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实践中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失职、渎职行为。

对此《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有关犯罪的或者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介绍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新发布的《解释》共17条针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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